本报讯小区居民在小区内护城河边活动时不慎溺水身亡,未尽护栏修缮义务的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担责?近日,三山区法院对这样一起小区内老人失足溺水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判。
2018年11月19日,时年71周岁的刘某某(女)在其居住的某小区45号楼和46号楼南侧护城河边活动时,失足溺水死亡,该护城河与小区本有护栏相隔,但事发当天,护栏一侧刚好缺损,居民可自由越过。现场有目击者称,当日雨后初晴,河边湿滑,刘某某应是在河边清洗拖把时,不慎滑倒跌落水中发生意外的。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的继承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因索要赔偿未果,遂将某物业公司和某建设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9601元。
承办法官前往事故现场勘察发现,事发地点附近的护栏一侧缺损,但护栏两侧各竖立一块写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字样的警示牌。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小区的设施设备等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事发地点周围原设置了防护栏,但事发时护栏一侧缺失,虽护栏两侧立了安全警示牌,但不能免除物业对护栏的维修义务,物业公司未对缺失的护栏进行及时维修,未尽到物业应尽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某建设发展公司的责任,因小区以及配套的护栏、警示牌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因此某建设发展公司对上述工程不再具有维护和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案发时刘某某71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可能面临的危险后果应具有完全的预判力。雨后河边湿滑,刘某某在河边活动时没有充分顾及危险后果并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山区法院结合案情,认定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核定计算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因刘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为64067元,并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提示,公民对自身安全享有最大利益,同时也应尽最大注意义务,公民在开展日常活动时,首先应注重自身安全,而不应侥幸应对。该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一方,应积极作为,而不应消极懈怠,职责缺位,否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顾娅 唐欠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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