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 通讯员 王龙)无视国法,利欲熏心,竟然雇他人非法制造雷王炮两万余支。近日,由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被告人刘某,被泾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经调查,现年49岁的刘某系泾干镇北关村村民。2008年11月份,该刘在渭南市蒲城县兴镇西街孙某的烟花爆竹材料销售门店购买了制造烟花爆竹的填充药剂铝粉、硫磺、氯酸钾原料及制造爆竹(雷王炮)的半成品炮筒,后于同年12月29日雇用郭某、陈某等人用自己非法配制的爆竹填充剂进行填充制造爆竹,共制造爆竹21777支,每支填充1.6克药剂,共计34.84公斤。公安机关于2008年12月30日现场扣押了全部爆竹及黑灰色粉末0.5公斤、灰色粉末12.6公斤。后经西安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爆竹内装物为烟火药,单发量1.6克,黑灰色物均属于爆炸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在未取得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制造烟火药的原料,非法制造雷王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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