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波海)6月2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永发(化名)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勇、王小花(化名)医疗等费用共计85000元,并当场履行。
今年2月26日,被告张永发驾驶解放牌重型货车,与原告赵勇驾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驾驶人赵勇及乘坐人王小花不同程度受伤。赵勇在长武县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3857.90元。王小花在长武、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疗费116309.16元。该起交通事故经长武交警大队认定:张永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调解中,原告赵勇哭着告诉办案法官,由于这次事故导致债台高筑,举借无门,他们已经没办法生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提出20万元的要求太高,双方意见差距很大。办案法官从法律规定入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原告也要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住院是事实,由于看病支付医疗费数额巨大,从人道主义讲应积极进行赔偿,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做调解工作,双方态度变冷静了,语气也和蔼了,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张永发一次性赔偿原告赵勇、王小花医疗等费用共计85000元,并且当场予以履行。(C)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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