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向华)记者6月23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价格变化情况,陕西省自7月起将建立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通知明确,各地物价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卫生、药监部门协助做好选点布局、数据报送等工作。各地应在所在地城区确定经营规范、具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及药品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具体承担药品价格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其中,西安市确定2家公立医院、5家零售药店,其余各市确定1家公立医院、2家零售药店,杨凌示范区确定1家公立医院、1家零售药店作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为保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本地区的价格监测点应选择不同医药连锁超市。监测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据悉,本报告制度为月报,每月20日为采集价格日。各地物价部门汇总分析后于当月23日17时前报送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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