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握手言和
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停工,引发合同纠纷案,昔日的合作伙伴对薄公堂。4月14日,在市中院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讯(殷春波 记者 冯旋 实习记者 郑苗裔)2007年9月,陕西万泉咸阳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签订了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土建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613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万泉公司资金不到位,该工程于2008年4月停工。湖南安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咸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万泉公司支付拖欠湖南安装公司的工程款683.9万元,支付违约金147.1万元,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77.2万元。万泉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2009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安装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00余万元。
该案涉及的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咸阳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也是咸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亮点工程。工程款的长期拖欠,使得这一市级重点工程长期停工,同时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此案引起市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办案人员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出发,从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服务来咸投资企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因被执行人万泉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市中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位于秦都区钓台镇西张村工业出让土地1146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又给湖南安装公司做工作,对方同意延期执行,但坚持不撤出工地。因此市中院一直未采取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经办案人员努力,2010年7月、12月,万泉公司分两次共计履行了313万元,剩余60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湖南安装公司的数十位民工屡次到中院上访,讨要工资。
市中院又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疏导,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3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万泉公司一次性再给付湖南安装公司675万元后了结此案;4月14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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