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黎远军)60余岁的张某因土地征用分得补偿款14万元,因担心该款被挥霍浪费,张某遂与女儿约定将该款由女儿保管。可女儿却未按约定支付其生活费,张某遂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日前,广德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令其女儿将补偿款返还给张某。
2011年,张某所在村民组因土地被广德县开发区征用,共分得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费等14万元。2012年2月10日,张某与女儿签订了保管协议,双方约定:张某所得的土地款由女儿负责保管,女儿首月支付张某6000元,用于搬家及购买日常用品;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付给张某1000元生活费。此后,女儿只支付张某2000元,并没有完全按协议向张某支付生活费。张某一气之下,将女儿女婿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返还被保管的全部补偿款。
张某的女儿辩称,为父亲保管补偿款属实,但父亲花钱大手大脚,又抽烟又喝酒,钱放在他的手里很快就会被他花完,她不同意返还。
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将其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4万元交由其女儿保管,并达成保管协议,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现因保管事宜产生纠纷,张某作为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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