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县法院对陶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5年5月14日,县环保局对位于东亭乡柳亭村原柳亭小学内一金属表面处理作坊检查时发现,该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该生产线没有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将生产废水排入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池内,再排入一口废弃的水井中。
经检测,发现其直接排放的生产废水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企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县环保局立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陶某实行逮捕,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据悉,新修订的《环保法》实施以来,县环保局以“环境大检查"为契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破坏环境的行为。2015年依法立案查处16家企业;实施查封扣押1家;实施停产整治2家;移送行政拘留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2件,起到了良好的威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焦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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