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因车辆的保险即将到期,遂指示他人为其代买保险,但随后车主却拒不返还垫付的保险费。9月2日,泾县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返还原告黄某垫付的保险费1.4万余元。
黄某与丈夫经营一家汽车维修部,姚某经常在黄某的汽车维修部修车,因而双方熟识。因姚某的自卸货车保险即将到期,姚某遂指示黄某为其代买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2016年3月4日,黄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姚某代办了其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投保业务,为姚某垫付了保险费1.4万余元。黄某后来向姚某催要垫付的保险费,姚某却一再拖延、推诿,拒不支付。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姚某返还垫付保险费1.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黄某为姚某代买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垫付了保险费1.4万余元,姚某应及时将保险费用返还给黄某。姚某至今未还款,构成不当利益,依法应予返还。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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