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员工要求加薪未得到满足,便自行离岗不再上班,后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不向原告任某给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
2015年3月11日,任某到某职工食堂上班,当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月28日,任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厨师聘用协议,约定任某受聘某职工食堂厨师一职。聘用期限一年,聘用期月工资为4500元,对应满意度绩效工资为500元。2016年1月5日,任某向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宗某提出加工资的要求,宗某表示干得好就加钱。任某不同意,执意不加钱就不干了,后任某未再上班。1月12日,某物业公司向任某发出解聘通知书,通知任某因其已经连续旷工8天,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关系。任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物业公司给付任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在加工资的请求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当即擅自离岗系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也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物业公司因任某的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据此决定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某物业公司解除其与任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因此可不向任某给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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