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到期义务,银行诉请解除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日前,郎溪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郎溪县支行 (以下简称郎溪邮政支行)与魏某签订一份小额借款合同,由郎溪邮政支行为魏某提供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款本息7198.03元。合同同时约定魏某如有违反借款合同或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等情形,郎溪邮政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同日还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何某、贾某作为保证人对魏某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郎溪邮政支行依约向魏某发放贷款80000元。然而,魏某归还两期贷款本息后就未按约定继续还款,郎溪邮政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且要求何某、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魏某一次性偿还郎溪邮政支行借款本金65449.06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何某、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洪民 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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