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应履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戒。 7月30日上午,郎溪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郎溪县某服饰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为华(化名)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6名员工劳动报酬75万余元。
郎溪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章为华。 2011年1月至11月,章为华仅支付了该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承诺剩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结清。 2011年12月起,章为华未再支付该公司员工工资。经核实该公司共拖欠86名员工751750元工资。 2012年1月9日,章为华从公司账户中提取286165元现金后逃离至浙江省湖州等地,并关闭其手机。次日,该公司员工李某等人向该县人社局投诉,要求追讨所欠工资。同日,县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将拖欠的工资立即兑现。但该公司至今未支付。为解决员工的生活困难,该公司所在地新发镇政府垫付了该公司员工工资计294360元。在对法院诉讼过程中,该公司86名员工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751750元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郎溪县某服饰有限公司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章为华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郎溪县合盛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综上,郎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洪民许勤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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