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飞鲤镇村民张某2009年1月14日为儿子在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购买了一份“鸿福年年”保险,分五年购买,总计保险金54250元。2014年1月27日张某因家中急等用钱购房,想取出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条款,只退30400元。张某声称在购买时,业务员说连续五年购买后,可以拿回本金。 2月10日,张某买了一桶汽油后,到保险公司闹事,公司报警后,建平派出所出警制止,2月11日双方来到该县建平司法所,要求调解。
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代表现场召开调解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各方代表陈述后,进一步理清了案件的关键环节: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依据该保险合同第二款,只有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没有其他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全额退保。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法,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起可能产生的刑事案圆满化解。·黄开军许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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