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见习记者 李浩
通过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强化“检察和解”效力。宣城市检察院创新机制,成功帮助一村民获得了征地补偿款。
郎溪县建平镇文昌村妇女谢某出生于该村高湾组,户口也一直登记在此。 2010年,包括谢某承包地在内的文昌村高湾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但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谢某却分文未得。2011年,谢某向郎溪县法院提起诉讼,继而二审上诉至宣城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均驳回了谢某的请求。此前的2009年,文昌村高湾组的集体土地也曾被征收,村民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1.74万元。同样未得到补偿款的谢某诉至郎溪县法院,案经宣城中院二审获胜诉。
两年间,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关系,却形成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谢某不服第二次诉讼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对案件相关材料审查后,宣城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土地承包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村集体成员,谢某要求按同等待遇分配补偿款,法院应予支持,遂建议宣城中院再审。鉴于当地村民都认可出嫁的女儿不应在娘家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村规”,宣城市检察院同时启动了“检察和解”程序。
在检察机关召集下,谢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法院5方人员坐到了一起,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谢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意见后,通过辨法析理、耐心开导,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村委会支付10万元给谢某。和解协议达成,但村委会迟迟没有付诸行动,谢某担心“检察和解”达成的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对方若反悔,自己将一无所获。
为打消谢某的顾虑,3月6日,在承办检察官建议下,谢某、村委会就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郎溪县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经审查,郎溪县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 “本确认决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看到确认决定书上的这段话,谢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3月7日,谢某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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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郎溪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