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 烧草积肥虽是耕作习惯,但要小心防火。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某是郎溪县凌笪乡村民,2013年9月20日上午,他在自己承包的田地里焚烧稻草,由于火势蔓延较快,引燃了附近的山林,造成森林火灾。王某某虽积极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便立即回村请人帮忙并报警。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6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62亩。案发后,王某某与受灾村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失火后委托他人代为报案,自己积极参与灭火,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受灾村民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许勤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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