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黄明琪)与他人结算工资时,因200元发生争执,一时冲动,将人面部打伤,不仅赔了83000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真是应验了那句话“冲动是魔鬼”。
余某,郎溪建平镇人。1月30日上午9时许,余某与谭某在郎溪建平镇钟桥岔路口杨某的移动公司缴纳点结算劳务工资时,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余某挥拳将谭某脸、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谭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余某与谭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余某赔偿了谭某的经济损失83000元,取得了谭某的谅解。
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余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郎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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