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姑娘周某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远嫁安徽郎溪,因性格不合,很快又闹起了“离婚”。近日,郎溪县十字司法所成功调解了这起感情纠纷。
2003年初,家住贵州省黔西县的苗族姑娘周某,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郎溪小伙龙某,很快两人陷入爱河。2003年9月,两人选好了日子,按照农村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3月两人生育一女龙某某,原本在旁人看来是幸福的一家三口,可事实并非如此。婚后,由于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等不合,时间一长,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后周某长期外出务工,很少回家看望丈夫和女儿,感情越来越冷淡,双方考虑再三,同意“离婚”,然而,又因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近日,两人找到司法所要求调解“离婚”。
郎溪县十字司法所及时受理了这起纠纷,经了解事情的原委,调解人员告诉周某和龙某,虽然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合法夫妻必须是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现在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对双方提到的财产问题,经了解,周某和龙某在同居期间并没有有价值的财产,两人居住的房屋为同居前龙某个人财产。只是女儿龙某某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考虑到周某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居住变动频繁,而且又无能力抚养孩子,通过调解,两人一致同意孩子交由龙某抚养,而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享有对孩子龙某某的探望权。 ·刘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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