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渭 朱木平 记者 金婷婷)9月11日,泾县法院对市国税局原副局长张小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小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张小林违法所得2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小林于2000年7月至案发前任宣城市(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稽查局、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部门工作。2006年至2013年期间,张小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在税务稽查、税务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收受泾县某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所送现金6万元、副总经理吴某所送现金14万元,郎溪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池某某所送现金2.7万元。张小林得知郎溪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池某某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因畏惧其收受贿赂的行为被检察机关发现,于2013年7月20日随同泾县国税局原局长胡晓华(已判刑)到福建省长乐市,将池某、吴某所送20万元退给了吴某。
2013年6月26日,张小林到市国税局监察室退缴池某某所送现金1.7万元。2013年7月1日,张小林到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交代其收受池某某现金2.7万元的事实,并于7月3日退缴1万元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掌握张小林另收受池某、吴某贿赂事实后,于2014年3月17日找张小林调查谈话,调查谈话期间张小林如实供述了收受池某、吴某现金20万元的事实。2014年3月24日,吴某将张小林退还的20万元交至市人民检察院。庭审中,张小林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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