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明琪 本报记者 利成志)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干部挪用土地补偿费案,李某、余某因挪用土地补偿费,均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发前,两人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2012年3月10日,郎溪县建平镇某村委会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该村党总支书记李某到郎溪县城建指挥部办理该村的基础设施补偿款事宜。同年3月14日,郎溪县城建指挥部根据该村村委会的委托,将该村的410770元基础设施补偿款打入李某的个人账户。但李某收到此款后,未将该笔补偿款转入建平镇“三资办”该村账户。
2012年3月下旬,建筑商人陶某因交付工程保证金缺乏资金,找到余某,让其帮忙向李某借款。李某与余某经过商量,决定将李某银行卡里的40万元基础设施补偿款借给陶某。
2012年4月3日,李某、余某、陶某三人一同来到郎溪县新建街邮政储蓄银行,李某将40万元补偿款从自己的个人银行卡中取出交给了陶某。同年8月底,李某向建平镇“三资办”主任赵某汇报了挪用基础设施补偿款一事,赵某指出这样做是犯法的,李某遂打电话给陶某,要求陶某立即归还借款。陶某于同年9月11日将该款还给了李某。同日,李某将410770元的基础设施补偿款汇入建平镇“三资办”该村账户。案发后,余某主动到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挪用补偿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村党总支书记、余某作为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经共同商量,挪用40万元基础设施补偿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涉案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案发前,李某主动向“三资办”主任汇报了挪用补偿款的事实,并在接到检察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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