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未实际出资便收受企业10%的干股,价值180万元。 5月11日,记者从宣城获悉,宣城市环保局原工会副主席汪潮受贿一案,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汪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今年59岁的汪潮,原是宣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后又担任该局工会副主席。 2014年7月,涉嫌受贿罪的汪潮,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12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汪潮的涉嫌受贿行为共有2笔合计16.5万元。其一,在担任宣城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泾县榕航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池某现金共计4.5万元,为该企业环境监管方面予以照顾,后又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二,在任宣城市环保局工会副主席期间,帮助宣城市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通过市环保局环评验收,以其女儿薪酬的名义收受三友公司股东颜某、曹某现金1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又发现:2013年11月19日,汪潮以其妻子的名义,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宣城市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股东颜某提供的该公司10%的干股,价值180万元。对于汪潮的该起涉嫌遗漏罪行,郎溪县检察院进行了追加起诉。
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予以确认。此案中,汪潮为帮助宣城市三友材料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通过环评验收,利用其工会副主席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与市环保局的相关人员打招呼,属于斡旋受贿或称之为间接受贿,以受贿罪论。 (郑欣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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