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黄明琪)日前,郎溪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梅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11月17日14时许,该县梅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郎溪县新发镇罗马洗浴中心驶往梅渚镇中房村。梅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左转弯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梅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芜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5mg/100ml。
案发后,梅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梅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酿成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梅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梅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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