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水阳镇法庭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唐某虽已与被告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仍获得法庭支持。
原告唐某,系被告在芜雁高速施工场地雇请的职工。 2009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施工场地使用小铁棍撬钢板时,不慎触电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唐某出院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就工伤事故赔偿,原告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今年1月4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计10176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48元。但对唐某请求的后续医疗费10000元却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裁决后,被告已履行上述赔偿义务。
经相关部门司法鉴定,唐某治伤所需后续费用预计为8000元,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伤害时应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仲裁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原告因工伤事故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提取内固定手术是原告工伤治疗的延续,后续医疗费用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仍应按工伤待遇处理,应由被告承担。
曹光鑫 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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