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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小锅子”代价大 个人最高处罚5千元

来源:宣城日报 2012-11-17 21:4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十八巷网友“无语”发帖说:“在一些小区里,有不少居民家的阳台上装了卫星电视小锅子,现在使用锅子是否违法?”此帖一出便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随后,记者采访了宣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之,“根据我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是违法的。”

现场调查:价格便宜是市民选择安装“小锅子”的原因之一

记者走进东门农贸市场,发现一家家用电器销售部门前摆放的“小锅子”。“这个小锅子怎么卖的啊?”“有150元和180元的,你要哪个”?记者从店主那里得知,180元“小锅子”配送的机顶盒相对于150元的较好,市民只要将店主调试好的“小锅子”带回家,安装在阳台上就能用了。店主还告诉记者,“小锅子能收到46个台,基本上都是卫视台,一年之内有质量问题都可以来找我们的”。

价格相对便宜是不少市民选择安装小锅子的原因之一。记者在宣城柏庄、宛溪二村、宛溪新村等小区发现,有不少居民家安装了小锅子。“买个小锅子只要一两百块钱,便宜啊!要是装有线电视的话,初装费加设备费就要三四百了。”目前在宛溪新村租房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在记者问到张先生知不知道私自安装“小锅子”是违法时,他不好意思地笑着说,“我是看到人家在用才买的,应该不违法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家中私自安装“小锅子”的原因之一是有些人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看到人家在用也就安装了。二是一些人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为了贪图小便宜,看到别人安装后没被发现,就抱着侥幸心理也安装起来。

市文广新局:私自安装“小锅子”违法 个人可最高处罚5千元

市民安装“小锅子”到底违不违法,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市文广新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1993年10月5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安装“小锅子”的需求怎么办?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也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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