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爱车放在收费停车场被刮,令韩女士心疼不已,可当她向停车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韩女士遂将亮亮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亮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法院依法判决亮亮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韩女士修车费800元。
2014年8月,韩女士在亮亮公司经营的某停车场以每月150元的价格为自己所有的“大众”牌轿车办理了一张停车卡。 8月20日19时许,韩女士驾驶该车停放在上述停车场内,被一未知名车辆碰撞,造成车辆左前保险杠、左前翼子板交界处受损,韩女士当场试图与停车场协商未果,遂自己花费了800元进行维修。后韩女士就赔偿事宜与亮亮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亮亮公司为被告向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亮亮公司赔偿维修费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韩女士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亮亮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并支付了保管费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亮亮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韩女士的车辆在交付亮亮公司保管期间受损,造成800元维修费损失,亮亮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该项费用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亮亮公司赔偿韩女士车辆因受到刮蹭所遭受的损失8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亮亮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黄欢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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