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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引火灾法院判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4-10 19:49   https://www.yybnet.net/

宣城讯 清明,人们祭祀的高峰期。在清明扫墓活动中,因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等,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也时有所闻,让人痛心疾首。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范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失火行为侵害周某的合法财产,依法判决范某某赔偿原告周某山场林木经济损失35.63万元;被告王某甲及妹妹王某乙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3月8日,王某甲和丈夫范某某、妹妹王某乙按习俗到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某村某山场,至王某丙(生前系王某甲、王某乙父亲)坟前祭拜。祭祀中,范某某点燃了共同购买的冥币等物品,因不慎留下火种引发火灾,造成周某、孙某某、刘某等多人承包山场的绿化苗等林木被烧。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42亩,直接经济损失约91.67万元。2013年5月26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专家现场勘查后对起火点起火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范某某及其家人扫墓焚烧冥纸,这些燃烧的冥纸携带的火花作为火种散落在植被上,并引燃植被,伴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 2014年1月23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丙坟前焚烧的冥纸产生很大的火势,并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唯一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范某某点燃了冥纸、冥币等物品,后燃烧的冥纸引发了火灾,故范某某的失火行为侵害了周某的合法财产。而王某甲、王某乙与范某某一起上山,共同参加祭祀活动,即对点燃共同购买的冥纸提供了积极的帮助行为,又有之后不作为(即没有完全清除火种、消除危险),因此二人的行为也具有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罗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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