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正值金钗之年,本应是天真烂漫、快乐无忧,但12岁的小雨(化名)却无法享受父亲的关爱。近日,小雨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讨要抚养费。该案经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小雨父亲丁某每月支付小雨抚养费1000元。
2012年7月23日,小雨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雨由母亲汤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父亲丁某自2012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小雨抚养费1000元。但离婚后,丁某不仅很少去看望小雨,也一直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上的约定给付抚养费。小雨无奈,将爸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小雨渴望见爸爸一面,当面问问他:“你不要小雨了吗?小雨很乖的。”可是,丁某却根本没有到庭。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双方离异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使以双方离婚时协议不承担抚养费为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均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抚养费。 ·曹光鑫周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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