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兵 本报记者 程多宝
家住宣州区某乡镇的陈大春,因为孩子在宣城上学,想着在市区买上一套二手房。一次,陈大春在市区华厦房产中介公司询问房源时,中介谢少承为其推荐了一套价格低廉、区位便利的房源信息。陈大春一看:居然还有这等好事?机不可失,赶紧拿下!
生怕失去机会的陈大春,连忙预付了定金与中介费,“号”上了这套房子。谁知,几十万元的付出,换来的只是镜花水月之中的“空房子。”
买主:几十万元打了水漂
因为谢少承的热心推介,陈大春眼前突然一亮:房主曹军欲将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D4幢304室房屋出售,房屋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另赠送约7平方米的储藏室一个,房屋总价款43万元;曹军承诺此房无纠纷,否则应属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费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收取,合计人民币4300元,由购房人承担。
这样的一个《房屋买卖合同》,那可是“过了这个村就没那个店”了,陈大春几乎没有考虑地签下了。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应积极配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曹军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陈大春违约应将定金赔偿给曹军;谢少承负责在开发商处直接改合同(改成陈大春所有)。陈大春付曹军5万元作为定金、付给华厦经纪公司5万元作为保证金,共计10万元整,陈大春必须在某日之前再给付20万元,等房产证出来后付清余款13万元;如果曹军违约双倍定金返还给陈大春,另付中介费4300元,陈大春违约定金不退,另付中介费4300元整(从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签订当日,陈大春当场付给曹军5万元定金,付给华厦经纪公司5万元作为保证金。这以后,陈大春陆续付给了曹军43万元,这才坐在家里等着“新房”到手。
中介:稀里糊涂成被告
陈大春做梦也没想到,这一系列的现金付出,结果换来的却是一纸空文:曹军根本就没有《合同》上所说的那套房子。恼羞成怒的陈大春一纸诉讼,将曹军与华厦房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宣州区法院对这起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如下:曹军退还陈大春所付房款并利息损失;华厦房产公司对本案涉及到12.5万元负补充赔偿责任,并返还原告陈大春中介费4300元;本案受理费7750元,由曹军、华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原以为揽到一笔生意的谢少承,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一笔“客里空”的生意子虚乌有不说,自己还输了官司赔了款子丢了面子。法庭之上,谢少承面露愧色:原以为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谁知弄到了这个下场;哪知道上门推销房源的曹军,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法官:大笔买卖,应该多个心眼
曹军并非宣城市区某小区D4幢304室房屋的所有人,不能将该房屋所有权移转给陈大春,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形,陈大春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产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应当尽职的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房屋状况、当事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信息。
在本案中,由于谢少承的热心介绍,陈大春与曹军也只是见了一面,仅凭“莫须有”的一套房源“纸上谈兵”,达成了这笔价值43万元的房屋生意,无论对哪一方而言,这个教训都应该汲取。
(文中人名、中介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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