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金融办: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这些机构的筹备组织),均为非法金融机构。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应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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