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金额为25000元的借条,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在庭审中,出借人与“保证人”因借条下端记载着保证内容的部分与借条上端部分是否完整一致,而争执不下。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驳回了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0年,王某向刘某借款250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王某未归还借款,刘某持撕碎重贴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上端部分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月息5分,此款不能归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一人承担、今借人:王某2010年5月4日”,借条中间呈撕碎重新粘贴痕迹,借条的下端部分写有:“担保人何某不还由我还5月4日”字样,刘某据此要求王某、何某立即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王某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表示不愿意承担借款利息。何某称借条上下两部分纸张的颜色不一致,不是一张完整的借条,借条上落款日期当天自己不在宣城,没有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工作日记,请王某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借条落款日期当天自己不在宣城。当庭王某表示借条出具当天何某确实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对之后何某有无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不置可否。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所举借条的上端部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证实王某向其借款的相关事项,但该借条存在撕裂后重新粘贴的痕迹,何某对其是否同一纸张有异议,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就前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不能证明记载着保证内容的部分与上端部分为完整的一张借条,故何某不承担该借款的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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