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程国兴)2014年11月20日,宣城市区某公司职工潘某在因意外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2万余元。某公司未为潘某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潘某出院后,为解除劳动关系、医疗费用损失、医疗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期工资等待遇、驳回潘某医疗费用的赔偿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潘某伤后休息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损失等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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