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老师教书育人的地方,同时学校也肩负着对在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职责,加强校园安全,避免校园伤害,一直是市民十分关心的话题。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两个一年级孩子课间因不小心发生碰撞,撞掉了牙齿。可是在责任认定时,学校和家长却产生了矛盾。
学校摔倒,门牙被撞断
王欢与马凯都是宣城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4年11月13日下午课后,王欢、马凯和平常一样分别在运动场上各自玩耍,上课铃响后,王欢与马凯从运动场撒开腿便向教室跑去,跑到运动场边台阶处,由于人太多,两人发生碰撞,王欢向前摔倒,牙齿撞到台阶上,导致一颗门牙连根跌断。由于上课了,两人便分别回到教室。
当日,王欢在父母陪同下到宣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前往上海治疗,所幸王欢脱落牙齿为乳牙,医院建议待恒牙到期正畸治疗和种植治疗。
关于王欢正畸手术及种植手术的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王欢年龄尚幼,其损伤脱落牙齿系乳牙,其恒牙尚未萌出,不宜进行上述委托事项的评定”。
该谁担责?
当事三方产生纠纷
对于赔偿,王欢父母与校方、马凯父母多次协商,但无法谈拢,2014年12月19日王欢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宣州区法院递交了诉状,将学校和马凯及其父母均告上了法庭。要求马凯父母、宣城市某小学共同赔偿王欢的损失3477.93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庭审中,马凯的父母认为,当时两个孩子都在跑并同时摔倒,只是马凯未受伤,马凯未推王欢。何况学校在此次事件中也有责任,这个责任就算承担也应该由他和学校共同承担。
“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多少,我也不知道。”
宣城市某小学认为,两个孩子是在奔跑的过程中撞到一起受伤的。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的义务,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在教育方面肯定是有责任的,但这么多学生,一个班有40个小孩,要40个老师去管?是不可能的。”
法官说法
校方承担主要责任
宣州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欢、马凯均是在校一年级学生,年龄未满10周岁,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阶段,对事物的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学生在奔跑的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伤害事件的发生,学校应当预见,并应做好相应提示、提醒防范措施,但宣城市某小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对王欢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欢受伤是因其在奔跑过程中与奔跑的马凯发生碰撞造成,可适当减轻马凯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宣城市某小学承担王欢损失的60%,马凯父母承担王欢损失的20%,剩余20%由王欢自行承担。
2016年1月12日,宣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马凯父母赔偿王欢各项损失497.07元;宣城市某小学赔偿王欢各项损失1491.22元。案件宣判后,宣城市某小学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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