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丁昕在办理出租车司机王某被杀、出租车被抢的重大恶性案件过程中,坚守原则,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2003年8月14日晚,在莱山区附近发生一起出租车司机被杀、出租车被抢的重大恶性案件。侦查机关从被害司机出租车左后窗提取一枚汗液指纹,并从出租车方向盘和车内胶带上提取两枚潜血指纹。
通过技术比对,汗液指纹系威海人张某左手中指所留。该人有犯罪前科,系刑满释放人员,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张某抓获。2004年3月6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移送莱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且证据存在问题,莱山区检察院及时向烟台市检察院请示汇报,烟台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昕负责并提前介入。
丁昕审查后认为,锁定张某犯罪的指纹等客观证据存在种种疑点。经鉴定现场,指纹显示可能系两人作案,而血迹显示可能是三人作案。而张某的口供不稳定,时供时翻,对参与人数的供述也前后矛盾,无法采信。
为防止错诉、抓住真凶,检察机关最终做出了张某虽有犯罪嫌疑,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标准。2004年8月7日,张某被释放。
从此,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侦查机关围绕这枚无名指纹,开始大海捞针般地寻找真凶。2010年11月,侦查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一枚遗留现场的潜血指纹与2006年因打架斗殴留有指纹的高某的指纹相同。遂于11月24日将高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高某供述了其伙同周某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并杀人的犯罪事实,次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案发当时遗留在出租车方向盘及胶带上的两枚血指纹系高某所留,车上血迹系周某、高某所留。至此,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害案得以告破。
2011年8月9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高某犯抢劫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10月11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该案真相大白,张某被彻底解除犯罪嫌疑。
从2004年疑犯释放,到2011年真凶伏法,8年间,丁昕和同事们凭借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以高度负责心态,客观公正的办理了这起案件。常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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