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任雪娜通讯员赵忠良刘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市民关注。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自今年10月1日起,将上述有关待遇按规定纳入烟台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其中,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分类解决: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须按规定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统一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原支付单位继续发放。2011年7月1日至今年10月1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此次纳入统筹的待遇标准,如今后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改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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