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史崇胤通讯员国军于洁)老刘今年47岁,是烟台市某公司“大股东”,持有公司70%股份,老李跟老刘同岁,是这家公司另外一名股东,仅持有30%股份。几年前,公司收到芝罘区一套120平米网点房,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今年年初,老李跟老刘在生意上产生分歧,随着两人裂痕慢慢加大,老李便想退出公司,于是便将手中30%的股份转让给了老刘,转让价格为40万元,老刘没给现钱,而是将芝罘区那套网点房转让给老李,转让价格为70万元。折抵之后,老刘认为老李还应该向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30万元,老李则不同意。无奈之下,老刘一纸诉状将昔日的生意伙伴送上了法庭。庭审中,身为被告的老李十分激动,他说办理房产过户中老刘拒不缴纳过户费,导致自己垫付了近十万元,老刘应当退还。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公司所有,是固定资产,虽然老刘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也没有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原告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对公司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听到这个结果,老哥俩彻底傻了眼。考虑到公司股东仅有原、被告二人,以及涉案房屋已经实际办理到被告名下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为化解矛盾,尽可能地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多次联系原告面谈劝导,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同意自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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