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交物业费的纠纷,认定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协商、也未经公示的情况下,单方提高物业费收取标准,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判决按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物业费。
蒙某志等20余人系市内某住宅小区的业主。2005年入住时,蒙某志等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玉林市某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35元。三年合同期届满后,某物业公司未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继续为该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14年9月24日,某物业公司以蒙某志等人分别欠缴物业管理费2000-5000元不等,将蒙某志等人诉至法院。诉讼中,某物业公司主张“2010-2014年物业费按建筑面积的0.4元每平方”收取,对此蒙某志等业主明确表示不知情,系某物业公司单方面提价,不予认可。法院审理中查明,目前某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庭审时,某物业公司承认未与蒙某志等业主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变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某物业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告知书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业主变更物业费收取标准,法院故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2010-2014年物业费按建筑面积的0.4元每平方”收取,不予支持,认为2010年至2014年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仍应当为0.35元/平方米/月,蒙某志等20余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记者李东燕通讯员黄双)
新闻推荐
...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