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底,已育有一子的孙某因不慎怀孕而超生一女,后经人介绍,他们将超生的女婴送给了邻村一对不孕夫妇收养,并达成“收养”协议。孙某夫妇以为这样没事了,谁知当地镇政府却向孙某和丈夫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那么,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律师解读]
《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说孙某与丈夫的送养行为是否有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不能改变孙某与丈夫超生子女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孙某夫妇应当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
(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 吴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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