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讯 原告一家三口晚饭后外出散步,家中无人发生火灾,房屋受损。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8月25日依法公开审理该起案件,判处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马鞍山供电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大景城某栋某室房屋产权人。3月12日21时12分,马鞍山市消防指挥中心接警称康嘉大景城该室发生火灾,消防中队出动2辆水罐车、12人到达火灾现场进行处置。火灾扑灭后,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随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现场勘验。 4月12日,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室内配电箱,起火原因为线路故障。房屋部分物品被烧毁后原告购置部分家电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有的位于花山区康嘉大景城某房屋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经现场勘验认定室外供电线路存在故障,马鞍山供电公司作为作为供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花山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马中法王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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