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胡明兵
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这是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商会条例》规定的。
记者了解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条例》规定,商会中,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除规定了商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种类之外,《条例》对商会的行为作出限制: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不得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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