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芳 毅杰 记者 周国庆)淮南男子赵某应朋友之邀到饭店聚餐,其间其朋友与同桌许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听不懂安庆方言的刘某以为许某在骂自己,在酒精的刺激下追打许某致轻伤,5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赵某不仅为此受到刑罚,同时还赔偿受害人许某人民币3万元。
2012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应一朋友邀请去饭店吃饭,包括被害人许某在内共有7人。酒罢,许某与赵某的朋友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两人遂在饭店门口发生争吵。赵某听不懂安庆方言,以为许某是在骂自己,加上喝了不少酒,遂冲上前去追打许某,许某见状跑开,赵某遂追至安庆市第十四中学门口,用拳头对被害人许某脸部打了二、三拳,致许某受伤。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眶内壁凹陷性骨折;双眼视网膜震荡”,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伤。
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许某3万元,并取得许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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