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丁芳芳报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驶借用车辆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初,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市区某事故多发路段时,不慎与原告钱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钱某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钱某将车主孙某、驾驶人赵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6万元。
由于肇事车辆不存在缺陷,车主孙某已经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且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证的赵某使用。因此,车主孙某并无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本案中,车主孙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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