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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民间融资“变身”非法集资

来源:亳州新报 2014-11-12 19:13   https://www.yybnet.net/

11月5日,市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对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担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禁区”进行了明确,并呼吁市民积极举报。

为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维护亳州市良好的金融秩序和投融资环境,今年7月份,亳州市下发了《关于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部署,市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了公安、工商、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对全市民间投融资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组检查的情况如何?投融资公司经营范围和禁区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

多家投融资机构“体检”不合格

“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哪里?为什么没有悬挂张贴?”“我们老板不在,我不知道我们有没有这些证照。”这是日前,在市区一家投融资公司里,检查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的一段对白。

今年7月份,亳州市下发了《关于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打击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等。

根据《方案》部署,市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了公安、工商、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对全市民间投融资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亳州市多家投融资公司存在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检查组现场要求这些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民间投融资行为由来已久,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公众还是应该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相关专家表示,非法集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很大,一夜暴富的事情基本不会发生,公众应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高利借贷为打击重点

根据《方案》,此次打击对象是,各类投资咨询、服务、理财、管理公司和所谓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民间投融资机构,以及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超范围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的投融资行为。

此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等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行为,也是这次打击对象。

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审批暂停

本次打击活动从2014年7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打击活动已经由调查摸底阶段转入现场检查阶段。由市金融办牵头,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人行各级支行、银监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正对辖内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按照规定打击内容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方案》,在最后的清理打击阶段,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投资理财咨询业务和违法违规经营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或取缔;对存在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贷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予以曝光;纪检监察部门将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等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高利放贷、非法集资等活动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打击活动期间,亳州市暂停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审批工作。

小贷、担保公司禁止吸收存款

随着清理打击阶段即将到来,市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5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在亳州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以及他们的经营范围、经营“禁区”。

公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对于融资公司,公告则明确了“六大禁区”,分别为发放贷款,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资金,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担保,受托发放贷款或受托投资、理财,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或者个人借款等途径增加营运资金。

公告显示,目前,亳州市分别有18家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12家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监督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让非法投融资行为早日终结。公众如发现有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或其他未经批准的机构违法经营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可向市金融、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市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汝平

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

而开设在街头的投资理财公司是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因为这类投资理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根本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小额贷款公司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明确规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同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按照国家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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