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驾驶人未取得车辆行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定远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庞某医疗费等损失11710元。
2009年10月18日,被告柯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时,不慎撞到行人庞某,致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受伤后花去医药费近5万元。柯某驾驶的摩托车车主系其妻子刘某,已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柯某无证驾驶属免赔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受伤系柯某驾驶被保险车辆造成,保险免责事由并未出现,故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的法定义务。
(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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