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倩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被给予特别的关注。如何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方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实行“捕、诉、防”一体化。通过设置未成年人刑事办案机构,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又能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在专门机构下工作,可以集中各方面资源,在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此外,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还有利于培养专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
二、配备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除了需要专门的办案机构,还更需要一批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好坏以及未成年人特殊的刑事法律政策能否实现,都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人员除了具备一些基本素质,还需要懂得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少年心理、生理发展的规律,以及乐于同未成年人亲近的态度和与未成年人沟通的技巧。
三、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不起诉制度的作用,目的是给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重新改造的机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符合不起诉条件时,更应该优先给予考虑。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既给了他们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又加以一定的约束,使其能尽快改邪归正,重新融入社会。
四、充分行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权。案件移送法院后进入审判阶段并不代表检察机关已经行使完职权,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制约法院量刑权,防止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一个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仅有利于增强量刑裁判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量刑的相对公正。
五、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新刑诉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主要是对其家庭、学校、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走访调查,进一步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环境、人际交往、一贯表现、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兴趣爱好等情况。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目的就是为了在客观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后,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和教育工作,同时为后续的帮教工作奠定基础。
六、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主要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未成年人刑事侦查监督。这是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的违法行为行使监督职权,主要表现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二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监督。案件起诉后,判决结果将最终决定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未来如何发展。对于一些量刑畸重的判决结果,检察机关利用抗诉的方式,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作者单位: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推荐
□黄玉萍当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日益加强,当一些涉及检察机关的公共事件发生时,如果处置不当,往往会朝爆炸性的不可控方向发展,引发“舆情危机”,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损害...
定远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定远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