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中午,定远县西卅店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突然一只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左眼伤害,经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大夫诊断结果为:视物不清,眼球凹陷等。后经合肥市某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某父母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该啤酒厂以赵某不是消费者,而且啤酒发生爆炸是赵家人不当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赵某父母于2014年元月份向县消协投诉。
定远县消协查实,赵某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爆炸所伤,工作人员一面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一面指出该啤酒瓶上应标明“缺陷”警示,而厂家没有做到,因此发生爆炸,导致赵某左眼受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耐心的协调,啤酒厂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计21万元,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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