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滁州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丰某某犯贪污罪一案,裁定驳回两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7年起,定远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与文书丰某某商定,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大部分预留地分配给没有实际耕种的亲属名下予以上报,骗取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上报名单没有经过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某、丰某某共骗取预留地“农资综合补贴资金”75000余元。其中,刘某某以其亲属名义骗取33000余元,丰某某以其亲属名义骗取42000余元。款项均未记入村账,供被告人及其亲属私用。
2012年3月,刘某某、丰某某共退赃75000余元。2013年9月27日,刘某某到县检察院投案。后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吕昊 宋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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