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采矿,最终发生人命案。近日,凤阳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业主邵国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05年1月邵国清组建凤阳县海鑫矿业有限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2月该公司获得凤阳县大洪山铁矿3号井开采权。 2005年4月,该公司委托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工程勘察设计院设计了开采方案,编制了《开采方案设计》。2006年6月,该公司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但在2007年5月18日,邵国清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在未经滁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评价中心安全评价的采区区域内作业,且未按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工程设计院的开采方案施工,而是按照江苏利国铁矿原测量技术员绘制的,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图进行施工,导致2007年5月25日20时许施工井巷突发冒顶,造成采矿工孙明永、刘广金、韩叶超3人死亡、李长岭1人受伤。事发后,邵国清积极组织抢救伤员,并同受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09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邵国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事故规定,安排工人作业,造成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组织施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沈德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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