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法官倾力调解,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和解结案。
王某某2009年9月起在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凤阳县名都苑商住楼工程项目部当电工,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王某某离开该工程项目部,其后向凤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14400元及拖欠的工资1200元、奖金4000元。8月,凤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蚌埠建筑安装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共计8个月的两倍工资14400元及拖欠的工资1200元,驳回其他请求。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予支付王某某共计8个月的两倍工资14400元及拖欠的工资1200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在外地务工,为方便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数十次电话调解,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工资9500元,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何欣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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