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包氏父女返还索要的彩礼款26000元。
2009年春,侍某与包某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定婚期间,包某家接收侍某给付见面、订婚等彩礼款现金26000元。双方与2010年1月举行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月余,包某即外走至今未归。后侍某向包某家索要彩礼未果,一纸诉状将包某父女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侍某与包某经媒人介绍,双方在确立婚约关系时,索要侍某的彩礼,理应依法返还。(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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