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被告刘如金坚称与原告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振兴公司却认为与被告刘如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及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2010年4月份刘如金跟随殷兆刚从事搭架子工作。殷兆刚组织人员从事搭架子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固定。工资均由殷兆刚确定,按出勤天数发工资。2011年1月1日7时许,刘如金按照殷兆刚的电话通知,到殷兆刚承包的该县紫薇花园二期北门门面房工地做架子工,当刘如金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紫薇花园小区门口时与刘华海驾驶的轿车相碰,刘如金受伤,车辆受损。刘如金认为其跟随殷兆刚干活,而殷兆刚是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法院查明,紫薇花园二期北门门面房工地的搭脚手架工程,不是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刘如金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紫薇二期北门门面房架子工程,是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且凤阳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紫薇二期门面房的开发商也证实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承包该处门面房架子工程。因无证据刘如金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法院认定,其与凤阳县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侯兴欣夏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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