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令。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讼中当事人死亡,继承人参与诉讼的案件。
凤阳人姚德莲、潘万军系夫妻关系,刘书权系凤阳县府城镇潘家湾村党支部副书记,因工作关系,刘与姚产生矛盾。 2010年12月17日下午,刘书权路过潘万军家门口,潘万军与刘书权发生争吵,后姚德莲上前与刘书权进行厮打,厮打中姚德莲与刘书权均受伤,后刘书权就医疗费等向法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书权因病死亡,刘书权的继承人刘颖、王献霞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确定刘书权自行承担30%的责任;姚德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诉讼参与人刘颖、王献霞各项损失10610.10元。 ·张永坤 郑守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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