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被执行人刘某某走出拘留所时,心情格外轻松,他感到再也不用过着躲躲藏藏的生活了。
1999年2月19日晚8时许,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从来安县新安镇新河村回张山乡,行至滁州至天长路段时,将同向行走在公路右侧的马某某撞伤,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申请人杨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9239.50元 。案件执行中,刘某某为逃避执行,携妻儿外出打工,从此杳无音信,有时春节期间,也不敢返回。13年来,案件五易承办人,锲而不舍,接力执行,终于查找到刘某某的下落。4月25日凌晨,执行人员将刚从江苏省昆山市打工归来的刘某某堵在床上,并当即宣布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当天,刘某某的亲属主动找到申请人杨某某,表示深深歉意,请求申请人谅解,并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刘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鉴于刘某某承认并改正错误,经院长批准,提前解除了对他的拘留。一起历经13年的案件圆满执结。(辛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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